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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吉首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吉首市个私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领会员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诚信守法、改革创新、奉献社会,强化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发展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吉首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吉首市人民路雅溪民营小区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广大会员在全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信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二)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改革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和环境优化;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会员守法诚信,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进建设清廉基层(区域、行业)分会、清廉企业; (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统计分析,了解掌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为全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五)创新服务机制,整合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管理、融资、信息、技术、法律、文化、宣传等服务,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六)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不断强化,协助营造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七)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创业就业指导、技能竞赛、评先评优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就业再就业; (八)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对会员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指导基层(区域、行业)分会、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促进会员互助与合作; (十)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 (十一)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所需,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地方经济,增强协会的经济实力; (十二)承接、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吉首地区的各行业分会、商会、乡镇分会; 2、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 3、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4、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5、其他热衷非公经济发展、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私营企业的从业者; 3、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 4、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5、其他热衷非公经济发展、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和党群服务中心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及理事会成员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享受本会有关评先评优的推荐; (七)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履行会员职责,支持协会工作,办理协会委托的事项和交办的工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相关证件。会员如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费等收支符合国家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5日吉首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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